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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或“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药明康德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5年 3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另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4月29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28号上海外高桥喜
来登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4月29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4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公告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8912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527%。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79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202669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70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数共计 110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A股股份总数的 0.044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公司 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79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数共计 1014650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 40.600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H股股份数共计 188408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48.6747%。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药明康德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药明康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5、《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议案6、《关于2025年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8、《关于续聘2025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9、《关于核定公司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议案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 2025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股股份的议案》:
1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1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1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41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1.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1.0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11.09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1.10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议案 12、《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H股奖励信托计划(草案)>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 H股奖励信托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给予董事会增发公司 A股和/或 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议案 15、《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 A股和/或 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议案16、《关于授权董事会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2、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
议案 1、《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 A股和/或 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3、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
议案 1、《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 A股和/或 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上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0、11、14、15、16,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 1,以及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7、8、9、1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上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12、13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得出了
5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上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1至9、议案12至13已经该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该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其中,上述议案12、13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即经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10、11、14、15、16已经该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该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
上述 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 1已经该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该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3、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
上述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 1已经该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6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该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
师虹
经办律师:
霍婉华
经办律师:
黄超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