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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23 查看全文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全文披露各项议案;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在股东大会上要充分遵守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确保投资者按自己的意

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要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4.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网站

1.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2.公司应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用该等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

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3.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在正式公告

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4.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五)现场参观、座谈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且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2.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重要流程包括:

(1)预约登记。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取得联系,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附件1)。预约登记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向预约来访者发活动通知并收集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予相关部门准备材料。

(2)身份确认及组织签署承诺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确认来访者身份,组织

签署《承诺书》(附件2)。

(3)安排参观及现场沟通。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按照公

司实际情况,根据来访者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统一答复。

(4)访谈记录及归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接待访谈记录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备查登记表》(附件3)。

3.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1.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2.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路演

1.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2.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

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八)说明会

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2.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3.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九)邮寄资料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

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向其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推介过程中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得使用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和媒体公布。

第十七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互联网址为

(http://www.hoshinesilicon.com)。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附件2:承诺书

附件3:投资者关系活动备查登记表附件1: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预约来访时间

来访人姓名、职务来访人工作单位来访人身份证号

来访人员类型1.投资者()2.证券机构()3.媒体()4.其他()来访主要目的联系电话及邮箱来访随行人员情况是否需要参观厂区是否同意签署承诺书希望我公司参与接待人员其他说明

本行以上内容由来访者配合填写,以下部分由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附件2:

承诺书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代表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我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我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我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我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我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由你公司反馈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者误导性记载;

六、本人(我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我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60日内有效。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

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附件3: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备查登记表

投资者关系□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

活动类别□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活动情况附件清单(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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