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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00在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

路 1988号恒元广场 A座 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707256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079%。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24215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97%;

反对46321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5281%;弃权18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16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240%;反对4632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394%;弃权1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6%。

2、审议通过《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2416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91%;

反对46321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5281%;弃权23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1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63%;反对4632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394%;弃权2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24169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91%;

反对46323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5281%;弃权23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1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63%;反对4632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419%;弃权2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8%。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0056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000%;

反对69850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7963%;弃权3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7%。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上述

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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