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0证券简称:合盛硅业公告编号:2026-092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盛硅业”)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及日期2026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财会〔2026〕
7号),规定“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相关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于2026年1月1日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相关要求,执行上述变更后的会计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一)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1.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
对于某项金融资产,当企业收取现金流量的最终合同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此时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取决于特定资产的业绩而非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在该情形下,金融资产的合同可能采用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描述合同现金流量,但其合同现金流量未必代表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企业在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
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评估特定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与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即穿透),并考虑该联系如何受债务人发行的次级债务或权益工具等其他合同安排的影响。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产生了其他现金流量或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
方式限制了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基础资产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不影响前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2.合同挂钩工具。
在某些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交易中,发行人可能利用多个合同挂钩工具(即多个分级)来确定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顺序,每一分级均有其优先劣后顺序,该顺序明确了发行人将金融工具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配至该分级的次序,即形成“瀑布支付结构”。这种通过“瀑布支付结构”建立的向不同分级持有人付款的优先顺序,引发了信用风险集中,并导致基础资产的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之间不成比例的分配;对于某一分级持有人,仅当发行人取得足够的现金流量以满足更优先级的支付时,其才有权取得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在前述类型的交易中,各分级持有人应当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某些包含多项债务工具的交易,形式上可能具有合同挂钩工具的特征,但实质上是为增强对某些债权人的信用保护而设计的借贷安排。例如,债务人发起设立某一结构化主体,由该结构化主体持有将产生用以偿付债权人的现金流量的基础资产并发行优先级和次级债务工具,其中优先级债务工具由债权人持有,次级债务工具由发起人(即债务人)持有且在优先级债务工具被偿付前发起人没有实际能力出售次级债务工具。在前述情形下,此类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应当适用金融资产的一般分类要求以及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
资产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
合同挂钩工具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条件之一,是其基础资产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工具。前述基础资产可以包含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类要求,但其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的金融工具(如某些租赁应收款)。对于受余值风险影响的租赁应收款,以及包含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如市场租金率等)挂钩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应收款,其合同现金流量不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二)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
1.会计处理。
(1)可兑换性的定义和评估。
一种货币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是指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相关延迟是否属于正常延迟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况。
企业应当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如果企业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只能取得金额不重大的另一种货币,则该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即使另一种货币可以反向兑换为该货币,企业仍可能认定该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应当考虑企业取得另一种货币的能力,而非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意图或决定。当满足可兑换性定义的其他全部要求时,如果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如通过
第三种货币间接兑换)取得另一种货币,即使其没有意图或未决定取得另一种货币,应当认定该货币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2)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强制执行力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中的兑换交易是否产生可强制执
行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相关事实和情况。
3)应当考虑企业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取得另一种
货币适用的汇率可能因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企业采用记账本位币报告外币交易时,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各单项资产、外币交易或负债;企业的列报货币(即财务报表列示所采用的货币)不是记账本位币时,应当假设其获取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净资产或净负债;企业对境外经营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企业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按照前述不同的目的分别进行评估。
4)应当通过比较企业基于特定目的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的金额与企业出
于该目的需取得的另一种货币的总金额,判断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的金额是否不重大。例如,对于承担以外币计价的负债的企业,应当通过比较其为清偿该负债所能够取得的外币金额与该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总余额,判断其基于清偿负债目的所能够取得的外币金额是否不重大。
(2)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
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
(3)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方法。
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1)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如支付股利)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如进口商品)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
*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2)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
*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3)采用其他估计方法。
企业可采用其他可观察汇率(包括通过不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中的兑换交易的汇率)并经必要调整后,作出满足本解释要求的即期汇率估计。
2.披露。
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理解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或潜在影响,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性质及其财务影响、所采用的即期汇率及其估计过程,以及企业因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而面临的风险。按照上述披露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缺乏可兑换性的货币以及导致该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具体限制;
(2)受影响的交易;(3)受影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4)所使用的即期汇率以及该汇率是否为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采用其他估计方法确定的即期汇率;
(5)企业采用的估计方法以及所使用的输入值和假设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6)因相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导致企业面临的每类风险的定性信息,以及面临每类风险的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列报货币之间缺乏可兑换性的,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境外经营的名称和主要业务所在地,以及该境外经营是否为子公司、共同经营、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
(2)境外经营的汇总财务信息;
(3)可能要求企业向该境外经营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安排的性质和条款(包括导致企业面临损失的事件或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特此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