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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注册名称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立国注册资本人民币1182206941元设立(工商注册)日期2005年8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782903872住所(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530号证券简称合盛硅业证券代码603260

所属行业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

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

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经营范围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电话及传真号码0574-58011165;0574-58011083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77号)核准,公司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采用代销方式,向自然人罗燚、罗烨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8041364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4.79元,共计募集资金6999999973.56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45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6995499973.56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2023年1月

1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募集资金总额减除承销保荐费、审计费、律师

费用、信息披露费、股票登记费及发行文件制作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

的新增外部费用5779284.33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994220689.2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6号)。

中信证券担任合盛硅业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调查阶段

中信证券作为合盛硅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2023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3373号),要求公司回复相关问题,公司已于2023年12月9日进行回复。

2024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078号),要求公司回复相关问题,保荐人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已于2024年4月17日进行回复,保荐人和律师发表了明确意见。

上述公司的回复请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9日公告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媒体报道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和2024年4月17日公告

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部分回复公告》。

保荐人和律师持续关注舆情和举报事项,相关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请详见2024年4月17日公告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核查意见》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核查意见》。

基于前述保荐人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除上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现公司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上市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

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合盛硅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孟夏刘纯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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