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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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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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14:00在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
路 1988号恒元广场 A座 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439484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的66.9032%。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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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42183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5%;
反对1478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188%;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4216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2%;
反对154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196%;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4163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04%;
反对1990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253%;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4213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69%;
反对151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193%;弃权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42649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4%;
反对104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133%;弃权255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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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53053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2%;反对10436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4%;弃权25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42553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22%;
反对1038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132%;弃权3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4343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1%;反对10387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3%;弃权35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
7、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42509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16%;
反对112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143%;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3897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7%;反对11233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弃权31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9438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25%;
反对426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543%;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79452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777%;
反对6329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8069%;弃权1202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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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3330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022%;反对632938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61%;弃权12021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7%。
1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42618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0%;
反对1100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140%;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4993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7%;反对11007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3%;弃权22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42697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40%;
反对1057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134%;弃权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5783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2%;反对10577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3%;弃权193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
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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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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