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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认可的其他

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监管部门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监管部门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

公司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

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监管部门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如公

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核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二)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四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应保证所报告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以及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任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督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情况的披露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与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负责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所在各部门和机构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以及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及时、主动报送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本部门和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具体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触发信息

披露的相关情况发生,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同时提交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和文件;

(二)公司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三)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

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承担保密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及发布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二)证券部草拟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的相关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确

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五十五条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分子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证券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部负责保存,除《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保存期为10年。

第五十七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等证券监管部

门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的,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所涉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接受证券交易所质询的义务。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第六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

体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和媒体公布。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可以公布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上,但

公布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由于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第六十八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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