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15号
关于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合盛硅业,A 股证券代码:603260;
罗立国,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罗烨栋,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雅聪,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高君秋,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罗立国、罗烨栋、张雅聪、高君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号)、《关于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0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
查明的事实,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一、关联交易审议披露不规范
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联营)、库车聚友煤
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煤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开化联营、聚友煤业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2022年,公司与开化联营的关联交易金额77159.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1%。2022-2024年,公司与聚友煤业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24547.76万元、24640.90万元、35459.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1%、1.03%、
1.09%。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投资披露不及时
2022年10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70亿元。2023年6月,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于前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
补充协议,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110亿元。上述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55%和45.88%,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6.1.2
条、第6.3.6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罗立国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罗烨栋作为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聪作为财务事务
2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高君秋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罗立国、罗烨栋、高君秋对公司两项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张雅聪对公司第二项违规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罗立国、时任总经理
罗烨栋、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聪、时任董事会秘书高君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3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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