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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立航: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ST立航 --%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地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

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1/3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公司暂时闲置资产(不含闲置资金)提供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调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情况;

2、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告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

2/3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3、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

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属于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公司章程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公司章程等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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