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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源集团:技源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

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报送等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相关内幕信息。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本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筹划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前,应当

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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