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规范和完善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2026-2028年)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总体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总体而言,倘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之“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
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在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限制内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或由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
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8、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
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该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条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