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7证券简称:鸿远电子公告编号:临2026-035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业务可持续发展规划、资金使用需求以及利润分配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为出发点,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盈利情况、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未来的业务可持续
发展规划、资金使用需求以及利润分配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为出发点,经过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的前提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每年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其中,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程序审议通过,涉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程序审议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21、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且,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条件、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
当公司不满足如下任一利润分配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3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重大资金支出指下列情况之一: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3000万元;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六)股东权益的保护
1、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相关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便于中小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43、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4、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5、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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