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104号
致: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4月17日(星期四)14:00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
产业基地天贵街1号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7日(星期四)14:00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
业基地天贵街1号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由董事长郑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8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523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23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1224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57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37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99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7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376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部董事、全部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454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30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45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30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弃权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4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0%;反对31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弃权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453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5%;反对30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446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8%;反对35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弃权4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99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61%;反对35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6%;弃权4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3%。
表决结果:通过(六)《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4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4%;反对46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85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45%;反对461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4%;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郑红、郑小丹、刘辰、邢杰、李永强、王新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44368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6%;反对560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7%;
弃权47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73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66%;反对56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4%;弃权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陈天畏、褚彬池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770975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1%;反对557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弃权46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743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02%;反对557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3%;弃权46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5%。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45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6%;反对29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弃权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305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34%;反对29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弃权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421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3%;反对55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74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56%;反对55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3%;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8392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4%;反对90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
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452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57%;反对90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4%;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