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78号
致: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4月2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6号院1号楼元六鸿远总部大厦813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1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3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6号院1号楼元六鸿远总部大
厦813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郑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69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596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3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339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33%。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46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256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356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3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全体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348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5%;反对210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
弃权3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346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9%;反对214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8%;
弃权35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354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5%;反对210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4%;
弃权31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14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07%;反对210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16%;弃权315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4份总数的0.377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郑红、郑小丹、刘辰、邢杰、李永强、王新、吕鹏、张瑞翔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43792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99%;反对2389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90%;弃权3895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7858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46%;反对2389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91%;弃权3895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316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5%;反对237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6%;
弃权41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76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43%;反对237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47%;弃权41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0%。
表决结果:通过
5(六)《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345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6%;反对206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
弃权43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5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84%;反对206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59%;弃权43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49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00%;反对1080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0%;弃权6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09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726%;反对1080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270%;弃权66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4%。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6表决情况:同意95128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9%;反对410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9%;
弃权57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88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57%;反对410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75%;弃权57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534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8%;反对211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3%;
弃权38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5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13%;反对211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1%;弃权38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6%。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7表决情况:同意93817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97%;反对1729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6%;弃权48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578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92%;反对1729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18%;弃权48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293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0%;反对231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5%;
弃权71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53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43%;反对23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51%;弃权71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77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7%;反对1745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54%;弃权74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537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8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273%;反对1745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25%;弃权74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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