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会计基本假设
一、会计主体:指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明确界定会计
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公司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
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三、会计分期: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各公司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历起讫日期按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货币计量: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条会计基础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会计基础规范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公司在会计核算和提供财务报告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可靠性: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有
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一是同一公司不同时期可比,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二是不同公司相同会计期间可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仅仅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重要性应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加以判断。
七、谨慎性: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
少计负债或费用,但同时也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七条会计要素及计量属性
公司的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各公司一般应按历史成本计量各会计要素,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谨慎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
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当前市场条件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
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二章资产
第八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九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款项、合同资产、
其他应收款、存货、持有待售资产及待摊费用等其他流动资产等;非流动资产
主要包括其他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第十条货币资金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是指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一条金融工具,指当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与之相关的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根据所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对于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公司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
售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公司可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作出,相关投资从发行方的角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公司将该类金融资产的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外,在初始确认时,公司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将部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在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终止确认该负债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其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入留存收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按上述方式对该等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
中的会计错配的,公司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金融负债
除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
的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外的其他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情形确认结果已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确认新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资产/负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按照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
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负债有的风险和报酬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
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2、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
当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形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包括获得的
所有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所有新负债,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部分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五、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如存在下列情况:
1、公司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
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
2、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
负债或其一部分,且合同条款实质上是不同的,公司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金融资产减值
1、减值准备的确认方法
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和租赁应收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
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此外,对合同资产、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也按照本部分所述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和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除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资产未来
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
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
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本公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
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资产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资产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选择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资产,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2、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6)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3、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公司对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也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4、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
如果某项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显著高
于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除特殊情况外,本公司采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违约风险的变化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变化的合理估计,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5、评估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本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估信用风险,如:应收并表关联方款项;应收押金保证金备用金款项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本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6、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各类金融资产的预计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金融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七、财务担保合同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财务担保合同在初始确认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在初始确认后,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额和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收入确认原则确定的累计
摊销额后的余额,以两者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八、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初始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负债。
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九、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
现在是可执行的;
2、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十、权益工具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公司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公司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权益工具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公司不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从权益中扣减。
公司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作为利润分配,减少所有者权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第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一、应收票据是指公司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
财务部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单票据的种类、编号、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付款人(以及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
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逐笔注销,每月核对备查簿与电子票据系统余额是否一致,并与账务数据对账。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债务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对收受应收票据务必审慎处理,事先应充分了解出票人的资信情况,
必要时应要求出票人提供担保物或第三者担保。企业对应收票据应按到期日顺序登记并妥善保管,到期时及时兑现。对于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4、企业对业务已经发生、反映对方承担付款义务和责任的单证已备全的应
收款项应及时据以处理入账。如果与对方订有交易合同的,企业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开送账单,洽收款项。企业财务部门应持有一份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内有关财务条款事先应经财务部门会签。合同履行完毕,应立档保管。
5、企业对于应收账款发生现金折扣时,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
6、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三条企业预付账款包括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物资供应和劳务单位的款项,也包括企业购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预付的款项。
第十四条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包括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也包括统借统贷及集团内各企业相互间代收、代付不属于营业性质的款项和应收出口退税款等。
第十五条坏账按备抵法进行核算,每季度末按账龄分析法进行坏账损失的估计,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应收退税款如出口退税等不计提坏账准备。
1、对特殊业务,使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需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对重点的大额款项,进行单项预估,具体测算预计损失情况并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2、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企业依据账龄百分比法计
提坏账准备时,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计提比例
1年以内0.5%
1-2年含2年10%
2-3年含3年30%
3-4年含4年80%
4-5年含5年80%
5年以上100%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难以收回时,可以作为特殊事项进行全额
计提坏账准备,具备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或义务承担人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或撤销,以其破产财产清偿或依法进行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5年以上)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按规定报请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企业制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经董事会批准,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在进行船舶建造以及钢结
构产品制造等业务过程中将被消耗的材料、物料、周转材料包括达不到固定资
产确认标准的工装器具,以及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存货,按购买价款、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
采购环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
的税费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
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对于那些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
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
四、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4、企业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周转材料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年限法摊销。
五、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
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
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合理的盘盈、盘亏,计入管理费用;否则盘盈的存货,作为前期差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赔款之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企业发生的存货损耗,属于定额范围内的,计入管理费用;超出定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七、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
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合同资产
一、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
合同资产,是指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本公司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交付另一项商品的,本公司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二、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确认为减值利得。
第十八条其他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未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项下的各类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这些资产通常在一年内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可以变现、出售或消耗,但因金额较小或性质特殊,未单独设置报表项目,故归类为“其他流动资产”。
常见包含的项目:
一、短期待摊费用,新准则下可能归入此科目,原“待摊费用”科目取消后,摊销期≤1年的费用可能列报于此。例如:预付的年度保险费、租金等。
二、预缴税款,企业提前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等,需在后续期间抵减应纳税额。例如: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若符合条件如计划在1年内出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专用发票但尚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采购原材料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到税务申报期抵扣。
第十九条持有待售资产
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依据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确认为持有待售类别: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二、持有待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继续予以确认。
公司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
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
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条长期应收款本公司长期应收款包括应收融资租赁款及其他长期应收款。
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其他长期应收款,本公司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考虑历史的违约情况与合理的前瞻性信息或各种外部实际与预期经济信息确定预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依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长期应收款减值损失。除了
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长期应收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正常类长期应收款本组合为未逾期风险正常的长期应收款
逾期长期应收款本组合为出现逾期风险较高的长期应收款第二十一条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考虑历史的违约情况与行业前瞻性信息或各种外部实际与预期经济信息确定预期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参见本制度第十一条“金融工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
一、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认为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形成共同控制。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不考虑享有的保护性权利。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以及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方
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包括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况时,一般确定为对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过程;*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二、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
式以及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
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三、后续计量和损益确认方法
1、成本法核算: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2、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
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外,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
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并且将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则全额确认。如果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公司不一致的,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系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所持有的有形资产。
二、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方法年折旧率(%)
(年)(%)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20-3552.71-4.75
专用设备年限平均法10-305-103.00-9.50
运输设备年限平均法4-1059.50-23.75
通用设备年限平均法3-155-106.00-31.67
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三、使用权资产
1、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确认。
(1)确认时点:租赁期开始日即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的日期。
(2)计量基础:
租赁负债: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折现率采用增量借款率或合同利率,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实质固定付款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
变租赁付款额如通胀调整部分、购买选择权行权价等。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初始计量金额+初始直接费用如佣金、法律费用-租
赁激励+预付租金-应付租金。
使用权资产的初始金额计算公式: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初始直接费用-租赁激励+预付租金-应付租金
2、后续计量
(1)使用权资产:
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计量。
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除非有其他合理方法,折旧期为租赁期或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以较短者为准。
(2)租赁负债:
利息费用: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每期期初租赁负债×实际利率。
负债摊销:每期支付租金时,减少租赁负债本金=租金支付额-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使用权资产折旧计入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3、租赁变更或终止
若租赁条款变更如延长租期、增加付款额,需重新评估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若终止租赁,需终止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并处理差额损益。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以实际成本计价。其中为工程建设项目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在达到预计使用状态之日起不论工程是否办理竣工决算均转入固定资产,对于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待办理完毕后再做调整。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
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可辨认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
用权、特许权等。
1、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2、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通常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加以确认;
某些并非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权利,但能够与被购买企业的其他资产区分并单独出售或转让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三、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符合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
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四、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意于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
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例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
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例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须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能够说明其持有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
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无形资产的需求。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企业能够证明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例如,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是否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的声明等。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对于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能够单独核算,例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能够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
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五、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六、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上述第七十条规定后至达到预
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3、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
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5、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6、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确定。
7、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
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七、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1、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无形
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采用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2、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3、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
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
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例如,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参考历史经验,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等。
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该项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4、企业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2)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3)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4)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5)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企业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6)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间、租赁期间等;
(7)与企业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8)无形资产按使用寿命进行摊销,摊销金额一般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入管理费用。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应当计入产品或其他资产成本。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八、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使用寿命是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上述规定处理。
九、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详见本制度第三十三条“长期资产减值”。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根据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十、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
净额反映,并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5、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第二十六条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当公司能够取得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公司按购置或建造的实际支出对其进行初始计量。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成本模式下,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和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其他长期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如下:
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如装修费、改建费租赁厂房/办公室的装修改造。摊销期限:剩余租赁期与改良工程耐用期孰短;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费如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改造。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原值50%以上,且延长使用年限2年以上;
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如无法计入无形资产的特许经营权初始费用、系统软件定制费。
第二十八条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商誉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三章负债
第二十九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第三十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交易
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
付股利、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他非流动负债等。
第三十一条各项流动负债(除金融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
款、带息应付票据,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
第三十二条合同负债合同负债反映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本公司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予抵销。
第三十三条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
式的报酬或补偿。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一、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短期薪酬是指本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
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除外。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
二、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离职后福利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
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离职后福利计划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本公司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1、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以当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设定受益计划
本公司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
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本公司设定受益计划导致的职工薪酬成本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2)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3)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本公司将上述
第1和2项计入当期损益;第3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会在后续会计期间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辞退福利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公司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三十四条预计负债
企业对于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等。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
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
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
结果的可能性对应的概率区间
基本确定大于95%但小于100%
很可能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可能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极小可能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计量预计负债的金额时,通常应
当考虑下列情况:
1、充分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按照最佳估计
数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
2、预计负债的金额通常等于未来应支付的金额,但未来应支付金额与其现值相差较大的,应当按照未来应支付金额的现值确定。
3、有确凿证据表明相关未来事项将会发生的,如未来技术进步、相关法规出台等,确定预计负债金额时应考虑相关未来事项的影响。
4、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不应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形成的利得。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企业的预计负债通常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修造项目或产品保修、
亏损性合同、重组义务、一年以上的辞退福利等而产生。
第三十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三十六条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造船项目保修费,是指根据以往信息、行业惯例及市场
环境等对船舶建造、发动机产品及钢结构产品等所计提的保修费用。
企业应在完成船舶建造、发动机产品及制造的钢结构产品等业务合同时进
行保修费用的计提,如船舶建造产品和发动机产品保修费于完工交付并结算的当月,分别按订单合同结算金额的1%和0.4%计提。
第三十八条企业的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
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例如,商品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预期将超过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的,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三十九条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四十条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
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
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1、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
2、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3、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
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上述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第四十四条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
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二、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1、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
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作为债务人发生债务重组的,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的,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的类型
政府补助,是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根据相关政府文件规定的补助对象,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核算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与资产相关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3)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
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三、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公司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第四十七条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
公积、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八条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的资本。
第四十九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第五章收入及合同成本
第五十条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业务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收入确认。
一、业务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进度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进度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业务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1)造船订单合同的完工程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和在外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以下公式确认当期合同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该合同
=×累计实际发生的该合同履约成本以前会计期间累计
-
的当期合同收入总收入该合同预计总成本已确认该合同收入同时,按照以下公式确认当期合同成本:
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累计实际发生以前会计期间累计
-的当期合同履约成本的该合同履约成本已确认该合同履约成本
当期完成的业务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后的合同履约成本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履约成本。
(2)发动机订单产品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同时,按费用配比原则归集并结转相应订单合同履约成本;
(3)其他产品销售发货,收到客户验收确认单后,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二、其他业务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
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使业务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规定确认与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3、业务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五十一条对于材料出售、废品销售、代理、固定资产出租以及向外单位
提供劳务等其他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或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企业完成的业务合同或协议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扩大业务、促进销售而在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业务合同或售出产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完成的业务合同或售出产品等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第五十三条合同成本
一、合同成本的分类及确认公司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二、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摊销公司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
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
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费用
第五十四条费用的确认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公司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确认,凡应属于本期发生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支付,均确认为本期费用;反之,不属于本期发生的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支付,也不能确认为本期费用。
第五十五条费用的分类
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研发费用。
一、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
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
二、销售费用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
三、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
支出、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重大融资成分的摊销等。为购建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有关资产的价值,不在本费用科目核算。
四、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包含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的界定参照“无形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六条利润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成本
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五十七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
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五十八条当期实现净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五十九条所得税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调整商誉,或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均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根据资产、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
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第八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六十条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一、关联关系认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
1、公司的母公司
2、公司的子公司
3、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4、对公司实施直接和间接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合营公司
7、联营公司
8、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公司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11、公司与其所属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1、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执行。
2、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3、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另行规范。
4、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公司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
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
其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5、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
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6、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三、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第九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财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分期
财务会计报告按编报日期分为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半年报、季报和月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附注。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
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附注应当按照本制度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原《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会计制度》(2021年10月)制定同时废止。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