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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松发: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ST松发 --%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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