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的工资总额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效
率指标、可持续发展策略和行业水平相匹配,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实行年度预算制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负责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并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并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绩效表现、履职情况等确定。绩效薪酬以年度个人绩效目标结果为基础,并与公司年度经营结果相挂钩。
第八条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定期发放。公司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
法规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章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由公
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