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杰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6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书文号书〔2025〕5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92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20.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352.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159.8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192.13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5〕
45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基本情况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
1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关于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已经2025年3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4.5万吨锂电池高精铝板
173738.0033000.00
带箔技改项目年产10万吨锂电池高精铝板
255117.0025192.13
带技改项目
3偿还银行贷款项目50000.0022000.00
4补充营运资金项目30000.0013000.00
合计208855.0093192.13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3月12日,为保障公司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部分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投入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62064577.6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调整后募集资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名称募集资金置换金额号金投入金额金额
年产4.5万吨锂电池高
133000.0016206.4616206.46
精铝板带箔技改项目年产10万吨锂电池高
225192.13--
精铝板带技改项目
3偿还银行贷款项目22000.00--
4补充营运资金项目13000.00--
合计93192.1316206.4616206.46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3月12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共计1195018.87元,具体情况如下:
2单位:万元发行费用总额(不含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项目
税)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承销费用5168.95100.00
审计和验资费用1900.00-
律师费用509.4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38.68-
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42.8019.50
合计8159.86119.50以上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756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均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方案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
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3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756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永杰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廖志旭马婧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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