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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杰新材:东兴证券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宁克秦皇岛”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宁克昆山”或“标的公司”)9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2025年7月26日)起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对象范围为:

1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自查期末持累计买入累计卖出序号姓名身份股情况

(股)(股)

(股)

1赵小芳上市公司总经理助理9009000

奥科宁克(中国)投资

2张西娟1200300900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针对上述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相关自然人出具的承诺与保证及部分相关自然人的股票账户过往交易情况,并对相关自然人进行了访谈,具体情况如下:

1、针对赵小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赵小芳已出具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在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之前,基于对大盘走势、板块情况和公开市场信息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本人的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

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针对张西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张西娟已出具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对大盘走势、板块情况和公开市场信息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本人的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

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自查期

3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四、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

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资料,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廖志旭马婧胡辰淼陈强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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