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1证券简称:永杰新材公告编号:2026-045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杰新材”)筹划以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具体包括:(1)奥科宁克(秦皇岛)
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2)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95%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
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之日前六个月(2025年7月26日)起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首次披露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永杰新材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自查期末交易人累计买入累计卖出序号身份持股情况姓名(股)(股)
(股)
1赵小芳永杰新材总经理助理9009000
奥科宁克(中国)投
2张西娟资有限公司人力资源1200300900
总监
1.对于赵小芳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赵小芳已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承诺函》,主要说明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在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之前,基于对大盘走势、板块情况和公开市场信息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本人的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
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对于张西娟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张西娟已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承诺函》,主要说明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对大盘走势、板块情况和公开市场信息情况的自行判断,根据本人的交易习惯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指示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
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全部法律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永杰新材股票的情况。
四、公司自查结论经核查,永杰新材董事会认为:
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上述主体出具的
承诺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
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资料,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
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资料,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