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六月
声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本次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间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1、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3、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决议、公告和文件全文。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永杰新材、公司、本公司、买方、上市公司 指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 指 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95%股权
本次交易 指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中国持有的奥科宁克秦皇岛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95%股权
奥科宁克中国、交易对方 指 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奥科宁克秦皇岛 指 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
奥科宁克昆山 指 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
交易协议 指 公司与奥科宁克中国签署的《SharePurchaseAgreement》(股权收购协议)及其附属协议
交易价格 指 本次交易受让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包括(1)受让奥科宁克秦皇岛100%股权对价;(2)受让奥科宁克昆山95%股权对价
适用汇率 指 当需要就任何特定适用日期或期间进行人民币和美元的换算时,该等换算应使用彭博社在该适用日期前5个工作日发布的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进行换算。若彭博社在该日未发布该等即期汇率,则应适用彭博社在该时间之前最近一次发布的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
永杰控股 指 浙江永杰控股有限公司
报告书、重组报告书、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指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顾问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坤元评估、评估机构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注册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会 指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指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元、万元 指 除非特别提及,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日录
声明 2
释义 3
目录. 5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6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6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8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10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0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0
第三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1
一、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 11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11
三、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12
第四节 本次交易实施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13
第五节 交易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14
第六节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15
第七节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16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16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16
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17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8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奥科宁克秦皇岛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95%股权。交易完成后,奥科宁克秦皇岛及奥科宁克昆山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奥科宁克中国,即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三)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奥科宁克秦皇岛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95%股权。
(四)交易价格
公司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评估机构为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出具了评估报告。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公司综合考虑了标的公司的盈利情况、资产权属、行业地位、技术储备、客户资源、未来可能发生的支出等因素,与交易对方经过市场化、竞争性协商谈判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奥科宁克秦皇岛经审计后的评估价值92,216.53万元;奥科宁克昆山经审计后的评估价值63,806.38万元。
经与交易对方经过市场化、竞争性协商谈判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分别为等值于8,600 万美元及8,900 万美元的人民币金额(按协议约定的交割日适用汇率折算)。
(五)资金来源与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并购贷款、变更用途后的前次募集资金。
具体分为四期支付:
1、第1笔:预付款。监管账户设立之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收购方支付相当于10,000,000美元的等值人民币现金(即70,000,000元)。
2、第2笔:预付监管资金。经收购方股东会审议批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向监管账户支付相当于股权对价30%扣除第一笔付款金额的款项,即等值于42,500,00美元的人民币款项(上述1、2合称为“预付监管资金“)
3、第3笔:剩余监管资金。收购方于拟定市监局申报登记变更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支付剩余款项(合称为“剩余监管资金”):(i)收购方应以人民币现金向监管账户支付相当于股权对价70%的金额,即等值于122,500,000美元的人民币款项。(ii)收购方应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监管账户支付等值于过渡期内累计产生的出售方福特收益份额预估值的款项,即61,200,000美元。
4、第4笔:最终付款。出售方应于市监局申报日当天或最迟不晚于该日后2个工作日,向收购方发出最终付款通知(“最终付款通知”),其中应载明出售方交割福特收益份额。收购方在收到最终付款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该通知要求,以人民币现金向监管账户支付上述未付款项。
(六)标的资产交割
在满足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条款(第4.1条款)前提下,交割应于所有先决条件均获满足之日后第五(5)个工作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进行,或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时间。
为免歧义,双方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形),除非且直至出售方指定银行账户已足额收到全部股权对价及出售方交割福特收益份额,否则交割不得进行。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7.9(a)条款一一交割后福特收益调整及未结监管资金的释放。双方确认并同意,交割后,若根据第2.3(e)条,后续福特报表确定出售方后续福特收益份额超过出售方后续福特收益份额预估,收购方应根据本第7.9条向出售方支付等值于该超出部分的额外款项。
在监管账户于调整支付日尚有任何余额的情况下,收购方有权通过促使监管代理于调整支付日根据本协议及监管协议将该等金额从监管账户释放予出售方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第7.9(a)条项下的支付义务。
若监管账户中的剩余余额不足以全额支付根据本第 7.9(a)条应付予出售方的金额,收购方应于调整支付日将差额直接支付至出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7.9(b)条未结监管资金的释放。在调整支付日之后,在出售方指定银行账户已足额收到股权对价和出售方福特收益份额的前提下,若任何监管账户中仍有任何未结余额,相关方应确保该等未结金额从相关监管账户中释放并支付至收购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所有经济利益(包括收益和损失)均归属于收购方。福特收益应依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2025 年经审计财务数据,本次交易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具体测算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交易金额熟高 资产净额/交易金额熟高 营业收入
奥科宁克秦皇岛 168,986.15 103,055.85 419,902.79
奥科宁克昆山 76,619.03 62,202.10 153,693.02
合计 245,605.18 165,257.95 573,595.81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 502,922.21 292,379.89 964,106.09
占比 48.84% 56.52% 59.50%
注:股权交易价格根据协议约定的汇率取值方法以基准日汇率测算,最终支付金额按协议约定的交割日适用汇率折算
由上表可知,2025年度,标的公司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应指标比例均高于50%,且超过5,000万元,本次交易已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永杰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沈建国、王旭曙夫妇。最近36个月,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预计将不会发生改变。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包括:
1、2026年1月23日,上市公司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
2、2026年3月23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3、2026年4月17日,上市公司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4、2026年6月11日,上市公司已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5、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实施已履行全部所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其他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第三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标的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完成后,永杰新材持有奥科宁克秦皇岛100%的股权及奥科宁克昆山95%的股权,奥科宁克秦皇岛及奥科宁克昆山成为永杰新材的控股子公司。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根据交易协议约定的支付进度向监管账户支付了以下价款:
2026 年1月28日,永杰新材已按照本次交易的股权收购协议等协议约定,以自有资金向出售方支付了第一笔预付款人民币7,000万元(等值美元1,000.00万元)。
2026年6月12日,永杰新材已按照本次交易的股权收购协议等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变更用途后的IP0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出售方支付了第二笔预付款人民币28,849.85万元(等值美元4,250.00万元)。
2026年6月15日,永杰新材已按照本次交易的股权收购协议等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监管资金(包含出售方享有的福特收益份额),以变更用途后的IP0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出售方支付了尾款人民币14,609.22万元、以银行并购贷款向出售方支付了尾款人民币110,000.00 万元,合计人民币124,609.22万元(等值美元18,370.00万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向监管账户支付人民币合计160,459.07万元(等值美元23,620.00万元,即奥科宁克秦皇岛股权价款8,600万美元、奥科宁克昆山股权价款 8,900 万美元和预计出售方享有福特项目收益份额6,120万美元),其中使用自有资金247,369,710.00元人民币、使用变更用途后的IPO募集资金257,221000.00元人民币、使用银行并购贷款1,100,000,000元人民币。
根据本次交易的股权收购协议等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大华出具了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福特项目收益份额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6]0011007512号),出售方享有的福特项目收益份额为53,762,493.94美元。大华出具了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22日(交割日)福特项目收益份额预测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6]0011007513号),出售方享有的福特项目收益份额为58,106,443.75美元。
预计监管账户尚需向收购方退回3,093,556.25美元,具体退回金额以大华最终出具的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22日福特项目收益份额鉴证报告和实际退回结汇时人民币金额为准。
三、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四节 本次交易实施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以及实施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第五节 交易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完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工作。改选完成后,标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标的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如下:
职务 奥科宁克秦皇岛 奥科宁克昆山
董事 章国华 张梓勇
总经理 章国华 戎立波
第六节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节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等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在《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目前上述协议已经生效,上市公司已完成了相关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正在履行相关义务,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各方相关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详细披露。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协议及承诺履行,无违反协议及承诺的行为。
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重组报告书》《股权收购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项待办理:
1、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2、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
综上,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永杰新材已按照交易协议约定按进度支付交易对价,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将标的公司股权交付给永杰新材的法律义务。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上市公司以及标的公司均已完成本次收购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
5、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在正常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廖志旭
马婧
胡辰淼
陈强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81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