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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杰新材: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6 00:00 查看全文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

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划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具体包括:(1)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2)奥

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95%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及是否

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

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

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交易为公司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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