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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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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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
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13:30在杭州市钱塘区青
东二路1999号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建国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5年5月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2144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3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8070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58%。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0214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095%。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44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8070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5年中期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
7、《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审议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1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9838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0%;反对177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5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9847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176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弃权5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9844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5%;反对175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弃权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199799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7%;反对178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5%;弃权5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9505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3%;反对219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5%;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085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1%;反对219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8%;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1%。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5年中期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9742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0%;反对190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弃权5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109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76%;反对190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9%;弃权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7982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25%;反对225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1%;弃权4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798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25%;反对225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1%;弃权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940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8%;反对225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弃权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9669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9%;反对193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5%;弃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102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98%;反对193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4%;弃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
10、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9266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4%;反对233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4%;弃权5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0618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6%;反对233802股,占出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2%;弃权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2%。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9804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1%;反对176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0%;弃权5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十和议案十一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即为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议案九和议案十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七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