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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翔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0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联翔智能家居

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39

保荐代表人姓名:苏安弟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39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汶堃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820号文”批准,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906750股,每股面值 1元。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13.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336807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2968924.55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330399145.45元,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

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8408138.67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11991006.78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2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担任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12月

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4年度,中信建投证券联翔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工作内容督导情况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的工作计划。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与承销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易所备案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联翔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股份经营情况,对联翔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持续督导期间,联翔股份未发生须公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持续督导期间,联翔股份未发生违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联翔股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保荐机构督促联翔股份依照相关规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行公司治理制度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保荐机构督促联翔股份严格执行信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他相关文件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4号),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卜晓华、时任

财务总监彭小红、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庆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履行督导义务,督导公司积极整改,12并于2024年6月11日形成《浙江联、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上海交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91号),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卜晓华、时任

财务总监彭小红、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庆芬予以通报批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履行督导义务,督导公司积极整改,并于2024年6月20日形成《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持续督导期间,联翔股份及其控股股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情况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联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翔股份不存在前述应及时向上海证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持续督导期间,联翔股份未发生相关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况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查工作质量。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持续督导期间,联翔股份不存在需要涉嫌资金占用;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工作内容督导情况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18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承诺事项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联翔股份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联翔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联翔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安弟刘汶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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