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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327号
致: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1法律意见书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
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公司于2026年7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2026 年 7 月 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披露了《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
13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0日15:00时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
31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吴逸中先生主持。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129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9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现场
会议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607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6年7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5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5%。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33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1%。
3法律意见书
4.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计票人及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会议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778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13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19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3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28%;13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1%;19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21%。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480000股,关联股东已在本议案的表决中回避表决。
4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780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1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19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24%;1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5%;19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21%。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480000股,关联股东已在本议案的表决中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778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13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19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3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28%;13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1%;19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21%。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480000股,关联股东已在本议案的表决中回避表决。
5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1254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17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19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94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30%;17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6%;19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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