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倪婕
联系方式:021-20315033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13楼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志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18号)注册同意,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辰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719.2963万股,并于
2023年8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众辰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众辰科技发行上市后对其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4年度,中泰证券对众辰科技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持续督导事项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1中泰证券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中泰证券与众辰科技签订了保荐
2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间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通过日常沟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众辰科技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众辰科
1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技未发生需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自公司存在独立董事亲属进行短线
5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交易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之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三、其他事项”。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除前述
第5项相关事项外,公司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6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通过现
7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众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辰科技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员的行为规范等。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
8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已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度,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众辰科技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9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10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
11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4年7月,众辰科技独立董事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蒋海军因违规短线交易行为,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12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局就该事项分别对蒋海军予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以监管警示和出具警示函,详见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本报告之“三、其他事项”。
正。
除上述情况外,众辰科技或其控
2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众辰科
13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技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众辰科技的报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道,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众
14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辰科技未发生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符的情况。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15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众辰科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技未发生该等情形。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中泰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
16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划,并已按规定对众辰科技进行量。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17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众辰科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技未发生该等情形。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
3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众辰科技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公告、定期报
告、其他临时性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众辰科技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事项
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众辰科技独立董事蒋海军先生
的亲属存在短线交易的情形(公告编号:2024-009)。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蒋海军先生及其亲属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蒋海军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2024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就该事项分别对蒋海军予以监管警示和出具警示函。
保荐人督导公司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谨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众辰科技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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