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恒兴新材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以降低汇率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交易金额
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单日金融衍生品交易累计不超过20000.00万元等额人民
币的外币,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不超过该额度,并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1、具体交易品种: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
汇期权、外汇远(择)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12、交易场所:银行等金融机构。
(五)交易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六)公司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为防范外汇大幅波动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了相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业务。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保证金交易情况交割情况序号交易银行交易金额交割金额交易类型币种金额交易日期交割日期(美元)(美元)招商银行股份
1有限公司无锡人民币50.00未行权外汇期权
分行宜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
2有限公司无锡人民币50.00未行权外汇期权
分行宜兴支行外汇掉期(即期卖出美中国农业银行元,买入1832.72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港币58.002025-10-28236.002025-11-28236.00港币,远期卖出
宜兴分行1832.47万元港币,买入美元)
外汇远(择)期(即期中国农业银行卖出美元,买入
4股份有限公司港币100.002025-11-14405.002025-12-15406.403146.57万元港币,远
宜兴分行期卖出3155.97万元港币,买入美元)外汇掉期(即期卖出美中国农业银行元,买入856.81万元港
5股份有限公司港币28.002025-11-19110.002025-12-19110.00币,远期卖出866.09万宜兴分行元港币,买入美元)外汇远(择)期(即期中国农业银行卖出美元,买入
6股份有限公司港币100.002025-12-16392.002026-1-16393.283048.70万元港币,远
宜兴分行期卖出港币3057.93万元港币,买入美元)
2保证金交易情况交割情况
序号交易银行交易金额交割金额交易类型币种金额交易日期交割日期(美元)(美元)
外汇远(择)期(即期中国农业银行卖出美元,买入
7股份有限公司港币50.002025-12-19294.002026-1-19294.972287.32万元港币,远
宜兴分行期卖出2294.23万元港币,买入美元)外汇远(择)期(即期中国农业银行卖出美元,买入
8股份有限公司港币35.002026-1-13130.002026-2-13130.431013.68万元港币,远
宜兴分行期卖出1016.64万元港币,买入美元)外汇远(择)期(即期中国农业银行卖出美元,买入
9股份有限公司港币90.002026-1-16350.002026-2-26351.512728.71万元港币,远
宜兴分行期卖出2738.48万元港币,买入美元)公司实施的上述金融衍生品交易对公司的利润总额正向影响金额为49.19万元,未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审议程序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对公司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了追认,并同意公司继续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以降低汇率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
1、市场风险:当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相应的汇率、利率等市
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产生影响。
2、履约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一方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
3约而带来的风险。
3、操作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
操作人员未及时、充分地理解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或未按规定操作程序而造成一定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影响为目的,禁止任
何风险投机行为;公司衍生品业务额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授权额度上限。
2、公司将选择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并严格控制金融衍
生品交易的规模,不做金融衍生品投机交易。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所需遵循的风险控制程
序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4、公司外汇业务相关人员会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
及时评估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与会计处理,具体以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会计政策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系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且使用自有资金,目的是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4意见,补充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并追认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田昕王鹏程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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