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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章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明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依据行业薪酬水平、地区发展状况、业绩完成情况、创新创利能力等方面,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实际发放金额与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经营业绩挂钩。

第五章委员会会议规则

-2-第十三条薪酬委员会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相关人员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3-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规则有关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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