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非独立董事。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
求的董事资格的要求和任职条件。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二)关于董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按照拟选任的董事候选人人数,根据上述提名人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审核。
12、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董事的意见。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4、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5、董事会根据提名人的推荐及对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形
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六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被提名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书面承诺等与任职有关的材料并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2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董事的选票只
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九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股东投票时,应遵守如下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
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
积表决票数时,经计票人员或会议主持人指出后,该股东应当重新确认投票总数,并予以及时修改,拒不修改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
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3(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包括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在内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当选票数的,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若包括已决定当选的董事在内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进行缺额补选的,被提名人可以是原被提名人或其他人选。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4第十三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应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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