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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277证券简称:银都股份公告编号:2026-024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陆雅婧,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另鉴于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需对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期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对象

第一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注销股份数量(股)注销日期

198534019853402026年8月6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一)公司于2026年0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陆雅婧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未达标,需对在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期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对象第一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168人,回购股份数量为1967940股。

(二)公司于2026年06月0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从10.00元/股调整为9.30元/股。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1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更正后)》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截至本公告日,债权人公告公示期已满45天,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06月03日、2026年06月0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更正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更正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2026-013,

2026-022)。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注销原因

(1)激励对象不再具备主体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陆雅婧,因离职原因,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业绩指标未达标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首次授予

2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润增长率不低于2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

售期长率不低于21%。

*预留授予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润增长率不低于2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

售期长率不低于21%。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8206号),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272951万元,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669.96万元,以2023年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均低于21%;按《激励计划》口径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净利润增长率仍低于21%。

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能达到《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要求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对在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期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

对象第一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168人,合计回购数量1967940股。

2.回购价格调整原因

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20日及2026年6月5日完成了2025年半年度及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的实施:(1)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1369930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2)2025年年度权

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1369930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

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00元/股调整为9.30元/股;

3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00元/股调整为9.30元/股。其中,因激

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30元/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未达标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3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985340股,因激励对象陆雅婧离职而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7400股;因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未达标,公司对在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期以及预留授予对象第一期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168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96794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96794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093598),并已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应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8月6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953280-1985340196794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6097460250609746025

股份合计613699305-1985340611713965

四、回购注销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化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13699305股变更为611713965股,公司控股股东周俊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变,

因公司总股本减少导致其合计持股比例由56.94%被动增加至57.12%,被动增加触及1%整数倍。本次注销前后持股比例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4变动前持股数变动前持股变动后持股数变动后持股

股东名称量(股)比例(%)量(股)比例(%)

周俊杰30583980049.8430583980050.00杭州星舟企业管理有限

364095005.93364095005.95

公司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宁聚开阳8号私募29000490.4729000490.47证券投资基金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宁聚开阳6号私募29000000.4729000000.47证券投资基金杭州银博投资合伙企业

0000.00(有限合伙)

戚国红13775000.2213775000.23

合计34942684956.9434942684957.12

注: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五、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8月04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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