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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业股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00201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00201号

致: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2025 年 10 月 9 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3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79220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4%。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7787224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9人,代表股份1348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33人,代表股份17922089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9549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反对2277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弃权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9638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反对2203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9621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反对2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9607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反对2220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9597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反对 2194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弃权 4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9499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反对2152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9731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反对2140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3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9722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反对2135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制定<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9705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反对2152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制定<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表决情况:同意 178971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

反对2135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制定<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789539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反对2265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弃权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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