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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津装备: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15 查看全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司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良好关系,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升公司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内部规定和本公司实际制订。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充分性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介绍或培训。

(二)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三)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

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其职责包括:

(一)信息采集和内部协调: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信息沟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

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四)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保持与投资者良好的沟通渠道培育稳定的投资者群体;

建立并保持与财经分析师、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媒体良好的沟通关系;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危机处理: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

交易异动、自然灾害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危机和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

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知识培训: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财经分析师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了解公司以及所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各子公司、全体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的

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电话、电子邮箱、现场参观、报刊、网络及其他媒体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将应进行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并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

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可以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互动平台刊载。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八条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接受投资者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及时答复。

公司可以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

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三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向机构

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如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需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经相关程序批准,由有权或获得授权的人员进行适当回应。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录音、现场录音、演示文改、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监

管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工作实际等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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