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9证券简称:景津装备公告编号:2023-013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4.70万股,占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255%。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张玉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厂区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9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注: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同)。
3、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0年10月9日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3)。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10月30日为授予日,向
396名激励对象授予1173.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公司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3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1170.4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400035000股增加为411739500股。
6、2021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2月24日为授予日,向2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
8、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411739500股增加为
411949500股。
9、2021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89名,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3.5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66%。同意公司根据《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述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21年11月18日上市流通。
10、2021年12月29日,公司完成了对原激励对象句洪伟、王世松、王永
刚、李娜共计4人合计33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
411949500股变更为411916500股。
11、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名,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5%。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述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22年3月14日上市流通。
12、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88名,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6.9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66%。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述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22年11月18日上市流通。
13、2023年2月23日,公司完成了对原激励对象马伟猛1人合计700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576683100股变更为576682400股。
14、2023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名,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5%。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5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5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2月24日,并于2021年3月12日完成了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1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的审计报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员;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件。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以公司2017-2019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
465110.10万元以公司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或
2017-2019年营业收入均
以公司2017-2019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值281332.22万元为基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注:以上“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
营业收入;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率为65.32%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公司2021年度经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计的净利润64700.61万
3元,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2021年度净利润为
74615.84万元,以公司
2017-2019年净利润均值
28783.65万元为基数,
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159.23%。
因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本次激励计划暂缓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2021
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良
4其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好”及以上,符合个人层
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合格”,其当年面绩效考核要求,其当年的限制性股票80%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
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当除限售。
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14.7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数量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及股份上市手续。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计2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符合条件的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0万股,因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实施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转增0.4股),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调整为14.7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255%。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剩余未解锁限已获授的限制性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姓名职务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万股)性股票数量(万股)(万股)
杨名杰董事28.0014.00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400.700(共1人)
合计29.4014.700
四、独立董事意见
1、经核查,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公司董事会已获股东大会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要求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暂缓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手续,共计解除限售14.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等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景津装备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特此公告。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