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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6]134号
致: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6年5月15日下午2:30召开的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1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2026年4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8日。
(二)2026年5月15日,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桂廷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8人,代表公司26642643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2246%。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的,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为关联
交易事项的,获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6298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21%,反对股数112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23%,
弃权股数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6%。
(二)《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6144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41%,反对股数269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09%,
弃权股数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2523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451%;
反对股数2690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108%;弃权股数13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41%。
(三)《关于公司2026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6323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12%,反对股数9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4%,
弃权股数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43121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505%;
反对股数94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199%;弃权股数8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6%。
(四)《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61400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24%,反对股数270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13%,
弃权股数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2479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302%;
反对股数2700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142%;弃权股数16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6%。
(五)《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1、《关于姜桂廷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118154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715%,反对股数3674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638%,弃权股数20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4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1465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868%;
反对股数3674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440%;弃权股数20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92%。
2、《关于郝兵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55585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1%,反对股数3674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81%,弃权股数20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1465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868%;
反对股数3674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440%;弃权股数20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92%。
3、《关于张大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515953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39%,反对股数3674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83%,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1464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865%;
反对股数3674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440%;弃权股数20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95%。
54、《关于段慧玲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60385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3%,反对股数3674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79%,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1464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865%;
反对股数3674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440%;弃权股数20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95%。
5、《关于姜英华2025年度津贴及2026年度津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60395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7%,反对股数3661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74%,弃权股数20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1474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899%;
反对股数3661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396%;弃权股数20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05%。
6、《关于徐宇辰2025年度津贴及2026年度津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60373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39%,反对股数3667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76%,弃权股数22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1452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824%;
反对股数3667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2416%;弃权股数22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60%。
67、《关于李东强2025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536374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4%,反对股数3663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78%,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1475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902%;
反对股数3663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403%;弃权股数20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95%。
8、《关于杨名杰2025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60396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8%,反对股数3663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74%,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1475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902%;
反对股数3663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403%;弃权股数20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95%。
9、《关于张玉红2025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60397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8%,反对股数3662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74%,弃权股数20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1476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906%;
反对股数3662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399%;弃权股数20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95%。
7(六)《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60410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53%,反对股数365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70%,
弃权股数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14899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950%;
反对股数3651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362%;弃权股数20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8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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