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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津装备: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1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的

内审人员,内审人员不少于三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

内部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2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3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8、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为: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

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建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单位负责人做出临时性制止决定;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7、向董事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4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

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内部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安排,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

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时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内部审计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按照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审

计结果通知被审计单位,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对审计事项开展后续跟踪审计,对审计意见落实及

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实现审计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

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5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6、打击报复向内部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

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

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3、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超越审计职权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信息牟取利益的;

6、违反廉洁规定的;

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8、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6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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