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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瀚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北江瀚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瀚新材”“发行人”或“公司”)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江瀚新材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4号),公司获准公开发行66666667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5.59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2372666678.53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3399578.5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20592671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9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1功能性硅烷偶联剂及中间体建设项目70000.0051272.44

2年产2000吨高纯石英砂产业化建设项目45000.0037503.17

1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3年产6万吨三氯氢硅项目30000.0023218.08

4年产2000吨气凝胶复合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25000.0017155.00

5科研中心与办公中心建设项目15000.0015000.00

6补充流动资金61778.0161778.01

合计246778.01205926.71

2024年2月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2000吨气凝胶复合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变更为以自有资金投资并暂缓实施,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15193.59万元及累积利息拟全部投入“硅基新材料绿色循环产业园一期项目”。2024年2月22日,江瀚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并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000吨高纯石英砂产业化建设项目”变更为“功能新材料硅基前驱体项目(一期)”,项目实施主体由江瀚新材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江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瀚电子”)。2025年5月28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概述

本次变更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功能新材料硅基前驱体项目(一期)”。

该项目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瀚电子实施,现拟将该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江瀚新材,项目名称变更为“功能新材料硅基前驱体项目”。具体及情况如下:

项目变更前变更后实施主体湖北江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功能新材料硅基前驱体项目(一期)功能新材料硅基前驱体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前后的实施主体为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司生产管理体系。除上述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宜外,募投项目不存在其他变更,其投资总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江瀚电子拟将前期由江瀚新材以注资款及借款

2形式提供给江瀚电子的剩余募集资金返还至江瀚新材募集资金专户,继续用于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原因

该项目变更前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瀚电子,建设地点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深圳大道299号,与实施主体为江瀚新材的其他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块。经与项目安全评审专家沟通,为保证该项目防火间距符合相关标准,保障项目建设速度及项目审批手续的正常推进,公司拟将该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江瀚新材。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2025年10月1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本次变更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系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宁张铁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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