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公平,进一步规范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权责利对等匹配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积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和岗位责任、贡献相协调。
(二)公开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的薪酬信息公开披露。
(三)公正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策程序合规。
(四)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行业地位相符,具有市场竞争力,与公司永续发展相匹配。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是董事薪酬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制定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收入和津贴等其他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之和的50%。
第七条公司董事薪酬政策
(一)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决定的标准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报酬。
(二)非独立董事1.基本薪酬。非独立董事的岗位薪酬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2.绩效薪酬。非独立董事履职奖金总额和考核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非独立董事履职奖金考核标准应包含董事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履职情况。非独立董事列入经营管理层的,另享有经营管理层年终奖金,奖金总额和考核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3.中长期激励收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工具的具体实
施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4.其他收入。非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领取其他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津贴、加班工资、员工福利、特殊贡献奖、安全生产奖励、竞业限制补偿金等。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1.基本薪酬。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薪酬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绩效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终奖金总额和考核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3.中长期激励收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工具的具体实
施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4.其他收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领取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津贴、加班工资、员工福利、特殊贡献奖、安全生产奖励、竞业限制补偿金等。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根据其岗位价值和实际贡献,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应按照经审计的年度利润总额进行提取,其中非独立董事履职奖金提取比例为1.875%、经营管理层年终奖金提取比例为
6.75%(以经批准的年度薪酬方案为准)。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支付应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考核,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机制,应保留一定比例在年度报告披露和依据经审计财务数据的绩效评价后支付。具体保留比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公司可以实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具体细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正常离任或无过失提前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过失离任的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相应期间已发放部分。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同业竞争、竞业禁止等承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同业竞争、竞业禁止等
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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