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
定,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在任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24年2月22日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杨晓勇先生、罗传泉先生、吴松成先生。
二、独立董事自查情况
2026年4月,公司三位在任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三位独立董事均确认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
三、董事会评估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阅了三位独立董事的自查报告,指派公司审计室和董事会办公室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问询了三位独立董事。
经评估审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三位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