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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瀚新材: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罗传泉)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罗传泉2025年度述职报告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在公司治理架构中发挥独立、客观,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向公司股东会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嘉美塑料制品(珠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武汉飞恩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嘉美塑料制品(珠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中谷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总监;现任江苏中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0年12月以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4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及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任职,也不是公司股东,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本人未在其他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独立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董事会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董事会所审议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6次会议,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全部会议,并对会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次会议,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会议,并对会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会议,并对会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履行其他规定职责和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具体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4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1次,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核了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鉴于,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年度审计过程中与年审会计师保持充分沟通,对审计工作计划、错报风险事项、初审意见、审计工作总结等均进行了密切关注,并多次督促年审会计师按时出具审计报告。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和业绩说明会,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还持续关注公司召开的线下调研等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业绩说明会,不定期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经营现状、财务状况及业务发展情况,累计现场工作时间19天。同时通过公司现场调研座谈结合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

人员等保持沟通交流,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进行了审查,并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对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实质进行了审查,确认相关关联交易可以降低公司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具有合理性。本人还持续跟进相关关联交易的审批、披露和实际发生等环节,督促公司防范关联交易风险。2025年,公司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超出预计范围。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交易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及期末

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末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执业能力、独立性、历史业绩等进行了审查,并对后续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进行了持续关注,确认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人对比了公司来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国内外同行业领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以及薪酬水平与业绩水平的关系。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延续了公司一贯的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将薪酬与效益挂钩,充分贯彻了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本人还督促公司学习上市公司薪酬新规,提醒公司及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完善薪酬体系,保证新规生效后公司薪酬事项合规性。

(五)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

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六)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2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本人多次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相关情况的检查结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募投项目进展和运营情况。公司落实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三方监管机制,按照招股说明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行为。

(七)投资者回报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和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股份回购和权益分派的方案和决策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本人认为公司的现金分红总体水平属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较高水平,将经营业绩切实转化为了对投资者的回报。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在公司管理层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自身的规范运作和经营管理经验,客观审查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独立监督作用,切实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恪守忠实、勤勉义务,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进一步做好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沟通,做好与外部审计机构、股东等利益相关方的交流,为公司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促进公司稳健、合规经营,坚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罗传泉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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