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
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亚光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3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光股份”)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0万股,于2023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总股本为13382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9名,分别为:林培高、周成玉、罗宗举、张理威、叶军、朴清国、孙伟杰、陈绍龙、李伟华。上述股东直接持有的限售股数量为29684459股,占公司总股本
22.18%,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上述限
售股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1根据《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张理威、周成玉、罗宗举、叶军、朴清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股票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林培高、陈绍龙、李伟华、孙伟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上市流通涉及的限售股持有人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相应的承诺,不存在未履行上述承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9684459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
2(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股东名持有限售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本次上市流通数剩余限售股数序号
称数量(股)股本比例(%)量(股)量(股)
1林培高74253445.5574253440
2周成玉26351151.9726351150
3罗宗举24000001.7924000000
4张理威58128004.3458128000
5叶军5840000.445840000
6朴清国15312001.1415312000
7孙伟杰9600000.729600000
8陈绍龙48128003.6048128000
9李伟华35232002.6335232000
合计2968445922.1829684459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首发限售股29684459
合计29684459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项目变动前(股)变动数(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00320000-296844597063554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35000002968445963184459
股份合计133820000-13382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规则以及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亚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郭圣宇王水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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