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
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
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五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
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证券办牵头,公司
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加现金分红频次,优化现金分红节奏,合理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八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
应。第十一条公司证券办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落实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监测公司股价、舆情、主要
指标变化和资本市场动态、分析公司股价异动原因及拟定市值管理方案等市值管理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开展公司市值管理相关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研发、市场等情况的信息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
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
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
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
进行监测,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公司应当分析原因,审慎研究应对措施,合法合规维护公司价值,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并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或者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现阶段实际状况,在必要时择机采取股
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
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主要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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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