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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腾股份: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2 查看全文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决策制度。

第一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条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以下对外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被担保人分次进行担保的,担保金额以在此期间担保的累计额确定。

上述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担保时涉及关联交易或利害关系的,遵守关联人、利害关系人回避程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2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

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3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细披露。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关于对外担保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并由财务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2、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5、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4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八条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

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

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

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五)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5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上市后,对外担保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履行披露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或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

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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