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许家武
先生、李长云先生、陈务平先生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许家武先生、李长云先生、陈务平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
签署的相关独立性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安徽林平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