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戴志平先生、顾君黎先生和施珣若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戴志平先生、顾君黎先生和施珣若先生的任职
经历、签署的自查文件等,上述独立董事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上述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上述人员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综上,经公司董事会评估,公司独立董事符合《管理办法》《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