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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邦股份: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285证券简称:键邦股份公告编号:2026-029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6元(含税)

*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6/7/14-2026/7/152026/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27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键邦股份股票540800股,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为1594592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1459392.00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59459200×0.26)÷160000000≈0.26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6)元/股。

三、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6/7/14-2026/7/152026/7/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朱剑波、朱昳君、常州键兴伟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VICTORY HOLDINGS(HK) LIMITED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 A股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234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有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股

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4元。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的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37-3171696特此公告。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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