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盈电子”)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日盈电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日盈电子如下保证:日盈电子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日盈电子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4年5月17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6年5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6.2026年5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的情况
(一)解除限售期及行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5月14日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6年5月15日至2027年5月14日。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17日,第二个行权等待期已于2026年5月16日届满,第二个行权期为
2026年5月17日至2027年5月16日。
(二)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行权事宜:
序号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行权条
1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
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行
2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条件。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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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以2023年营
业收入为基数,2025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年营业收入增长
329%业收入增长率为36.68%,不低于29%率不低于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件。
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1.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共计27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为“A/B”,满足《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100%;
(2)共计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为“C”,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80%;
(3)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部分激励对象存在个人业绩考核为“D/E”的情形,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审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2024年限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4制性股票。
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考核
2.股票期权的情况要求。
(1)共计8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为“A/B”,满足《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行权条件,可行权的比例为100%;
(2)共计1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为“C”,满足部分行权条件,可行权的比例为80%;
(3)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部分激励对象存在个人业绩考核为“D/E”的情形,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审议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注销其持有的股票期权。
(三)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6500股;本次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02人,本次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08120份,行权价格为15.91元/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