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斯达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公司”“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斯达半导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9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11130000.00元(含增值税)和持续督导费530000.00元(含增值税)后金额为1488340000.00
元(含公司前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以及尚未支付的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和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以上金额已于2026年4月2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00000000.00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853773.5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85146226.4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2381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情况根据《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1单位:万元
项目报批总预计募集资备案文件文项目名称实施主体环保批文号投资额金使用金额号
车规级 SiC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
2510-330402-嘉(南)环建
MOSFET 模块 100245.26 60000.00 限公司和嘉兴斯达
89-02-576924〔2025〕93号
制造项目微电子有限公司
IPM 模块制造 斯达半导体(重 2510-500356- 渝(高新)环准
30080.3527000.00项目庆)有限公司07-01-247407〔2025〕75号
车规级 GaN 模 上海道之科技有限 2510-310114- 沪 114 环保许管
31680.0520000.00
块产业化项目公司04-01-545395〔2025〕223号补充流动资金斯达半导体股份有
43000.0041514.62--
项目限公司
合计205005.67148514.62---
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4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1153.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预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有资金本次置换金额金额
车规级 SiC MOSFET 模
60000.001153.841153.84
块制造项目
四、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1485.38万元。截至
2026年4月22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85.85万元。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53.84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85.85万元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2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会计师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4944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6年4月22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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