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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水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编码 Z26774000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注册地址

金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保利广场 E座 20楼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王哲、斯宇迪

联系电话021-20426486

1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291.SH

注册资本42322.06万元注册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幸福北路128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 100号虹桥南丰城 B座 36楼法定代表人俞伟景

实际控制人俞伟景、晋琰联系人许行志

联系电话021-6237017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3月16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3月2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保荐人华泰联合

1、尽职推荐工作证券进行了尽职调查,编制了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

交推荐文件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最终完成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及定期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

(2)现场检查情况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2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关联交易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于2023年3月与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新增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后,2023年3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出具的对账单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98425438.09元,投资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二期提标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第二水厂清水输水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按照计划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0元(含已结算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股东会情况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审阅会议通知、议题,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23年度,保荐人于4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联合水务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

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见情况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联合水务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2024年度,保荐人于2024年3月2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联合水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3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联合水务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024年度,保荐人于2024年4月29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与下属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联合水务关于2024年度与下属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额

度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对联合水务关于为2024年度与下属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2024年度,保荐人于2024年4月29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联合水务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5年度,保荐人于2025年3月10日对发行人增加

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联合水务下属

子公司为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事项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综上所述,保荐人对联合水务增加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2025年度,保荐人于2025年4月25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与下属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联合水务关于2025年度与下属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额

度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尚需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对联合水务关于为2025年度与下属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2025年度,保荐人于2025年10月15日对发行人对参

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联合水务本次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关联交

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联合水务本次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6年度,保荐人于2026年3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件等)

(9)其他无。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顾培培个人工作变动,保荐人

理由委派斯宇迪接替顾培培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

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

5保荐总结报告书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6保荐总结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哲斯宇迪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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