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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泰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3 00:00 查看全文

埃泰克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21-26/FCTS Building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 PRC.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委托,对参与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埃泰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

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

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共有

7家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以下简称“兆易创新”)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下简称“振邦智能”)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祺玖号”)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金控”)

长安汽车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投资”)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安鹏科创基金”)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资管”)

(一)兆易创新

1.主体信息

根据兆易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兆易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8号楼1至5层101

注册资本66727.7972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04月06日营业期限2005年04月06日至无固定期限

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电信设备、手持移动

终端的研发;委托加工生产、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范围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兆易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兆易创新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兆易创新提供的股权结构图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兆易创新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2025年9月30日,朱一明持有兆易创新6.86%股权,与其一致行动

3法律意见书

人香港赢富得有限公司(InfoGrid Limited)合计控制兆易创新8.82%的表决权,朱一明为兆易创新实际控制人,兆易创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经核查,兆易创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3986.SH。

根据兆易创新公开披露的资料,截至2025年9月30日,兆易创新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持股数量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号(股)

1朱一明457580136.86%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02920964.54%

3葛卫东170266692.55%

4 InfoGrid Limited 13053500 1.9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

5113265251.70%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681721131.22%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

780457211.21%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872900001.09%

9联意(香港)有限公司65858140.9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1060987200.91%

数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兆易创新公开信息披露资料,兆易创新已于2026年1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3986.HK)。

3.战略配售资格

4法律意见书

根据兆易创新提供的资料,兆易创新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

2016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3986),是中国领先的

半导体设计企业。兆易创新以“科技创新,赋能美好生活”为使命,致力于成为“全球卓越的科技公司”。

兆易创新致力于各类存储器、控制器及周边产品的设计研发,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以 2024年销售额的统计口径,兆易创新是全球唯一一家在 NORFlash、SLC NAND Flash、利基型 DRAM和MCU领域均排名全球前十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其中 NOR Flash产品全球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二、中国内地排名第一,

MCU产品全球排名第八、中国内地排名第一。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兆易创新的总资产为192.29亿元,净资产为166.79亿元。2024年度营收规模73.56亿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兆易创新的总资产为

207.56亿元,净资产为184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规模68.32亿元,归母净利

润为10.83亿元。截至2026年3月25日,兆易创新A+H总市值约为1978.69亿元。

因此,兆易创新属于大型企业。

此外,兆易创新近年参与了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809.SH)、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0.SH)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兆易创新与发行人签署的《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兆易创新与发行人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在产业协同方面,兆易创新是埃泰克 Flash 与MCU的重要供应商之一,未来将凭借在 Flash 与MCU领域积累的技术优势,为埃泰克持续提供 Flash产品、MCU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双方将在元器件供应、新产品测试与应用、质量控制、生产排期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商讨和制定长期产业联动合作路线,保障双方在产业协作上实现互惠和共赢,共同推动国产化“芯片+系统解决方案”落地。

在产品研发方面,双方未来将在车身域、智能座舱域以及智能驾驶域等汽车电子产品领域的深度合作并共同合作开发产品,针对具体的元器件需求,双方将

5法律意见书

成立专门的接口团队,在现有的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合作紧密度和渗透率,切实做到紧密合作,联动开发。

在资本运作方面,双方将依托已有整体资源,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着力推进在资本市场与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合作。”综上所述,兆易创新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兆易创新的确认并经核查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兆易创新持有发行人0.61%股份,除此之外,兆易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兆易创新出具的说明、承诺函等资料,兆易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兆易创新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兆易创新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兆易创新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6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振邦智能

1.主体信息

根据振邦智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振邦智能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7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2号振为科技园1栋1-13层、住所

2栋8-10层

注册资本14471.1000万元成立日期1999年07月15日营业期限1999年07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汽车电子产品、医

疗电子产品、电机及其智能控制器、变频器、LED照明、开关电源、

高压电源、电子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及销售;动力电池产品、各类家电、

电力设备、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销售;电子产品的信息咨询;

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兴办实业。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经营范围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电子产品、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汽车电子产品、医疗电子产品、电

机及其智能控制器、变频器、LED 照明、开关电源、高压电源、电子自动化设备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根据振邦智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振邦智能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振邦智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根据振邦智能(股票代码:003028.SZ)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陈志杰先

生、陈玮钰女士、唐娟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分别直接持有振邦智能27.17%、

26.49%、13.85%股份,三位持有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

的出资份额,通过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振邦智能

5.43%股份。因此,陈志杰先生、陈玮钰女士、唐娟女士合计持有振邦智能72.94%

的表决权,为振邦智能的实际控制人。

振邦智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8法律意见书

根据振邦智能公开披露的信息,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振邦智能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陈志杰3931200027.17%

2陈玮钰3832920026.49%

3唐娟2004435713.85%

4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650005.4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机器人交易型

511979300.83%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张敬兵11663900.81%

7赵志红5331000.3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机器人交

84780000.33%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深圳市中天智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851400.27%

10刘清3224100.22%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振邦智能提供的相关资料,振邦智能成立于1999年,二十六载深耕智能控制与新能源领域,是国内较早专注家电控制器自主研发的企业之一,亦是行业内率先布局汽车电子赛道的先锋力量。振邦智能以“振兴实业,科技兴邦”为核心使命,聚焦智能控制器领域,同步拓展新能源、机器人等新兴领域,现已形成“智能控制器+智能硬件+软件系统+控制方案”的一体化综合能力,构建了覆盖“研发-制造-服务”的全链条智造体系。

振邦智能深度融合智能控制算法、电力电子转换、物联网通信、人工智能等

前沿技术,自主研发“三电一云”(电控、电池、电源、云平台)技术平台,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及 IATF16949、ISO13485 等国际权威认证,技术成果

9法律意见书

与产品质量获全球知名企业认可。基于深圳总部与越南、印尼等海外生产基地的协同产能网络,振邦智能能够高效响应全球市场需求,为细分领域头部客户提供高可靠性、高定制化的智能控制器及新能源综合解决方案。

目前,振邦智能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智能电器、汽车电子、电动工具、机器人及创新产品、新能源等场景,服务客户包括Dometic、Shark Ninja、TTI、Dreame、Panasonic等全球知名企业。凭借卓越的技术性能与交付能力,振邦智能持续为客户创造长期价值,通过稳定可靠的品质保障和快速响应的服务体系,助力客户提升产品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振邦智能是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振邦智能总资产为

27.39亿元,净资产为17.58亿元,2025年1-9月营业收入为10.40亿元,归母净利

润为0.76亿元。截至2026年3月25日,振邦智能市值约为39.98亿元。因此,振邦智能系大型企业。

根据振邦智能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各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本次振邦智能参与战略配售,是深化汽车电子产业布局、强化与战略伙伴协同的关键举措。振邦智能在汽车智能控制器领域拥有长期技术积累与规模化交付能力,埃泰克在车身域及智能座舱域电子系统方面具备完整产品体系与扎实客户基础,双方产品在布局、技术及市场资源上高度互补。基于此,双方将围绕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产业链协同及创新孵化等方向展开深度合作。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建立的投资与业务纽带,振邦智能将与埃泰克实现技术共享、资源整合与市场联动,共同提升汽车电子领域综合竞争力,为长期发展注入新增长动力。

(1)技术研发协同:依托双方在汽车电子关键领域的深厚技术积淀与产业化经验,开展全方位、互补型战略合作。通过联合研发汽车电子控制器及相关核心产品,实现技术资源的高效共享与知识产权成果的深度融合,共同推进汽车电子在智能化、网联化方向的快速迭代与系统升级。

(2)市场资源整合:依托双方在汽车电子领域的客户积累与渠道协同优势,共同拓展国内外市场。合作将重点面向整车制造商及新能源车企客户,深化与双

10法律意见书

方现有及潜在客户的业务联动,通过客户资源共享与渠道互补,加速产品导入与市场覆盖。

(3)产业链生态共建:面向汽车电子智能化与成本优化的双重需求,双方

将深度融合供应链资源与研发能力,共建高效协同的产业生态。通过共享上游芯片与新型器件资源,共同开发集成度更高、竞争力更强的汽车电子方案。推动双方从器件选型、模块化设计到测试验证的全流程,不仅可实现规模化降本与供应安全,更能加速技术迭代与方案升级,提升双方在汽车电子领域的整体附加值。

(4)创新业务孵化:基于双方在智能控制、新能源技术与汽车电子架构等

领域的技术互补与资源协同优势,双方将共同探索相关具备高成长潜力的新兴方向,联合开展面向未来的技术预研与创新产品孵化。通过整合双方的研发能力、市场洞察与产业链资源,双方将协同推进具有差异化竞争力的新产品与新方案,为双方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构建新的增长引擎。本次合作将有助于双方拓展业务边界,加速在新兴领域的战略深化与竞争力突破。

(5)产能共享与协同:为应对市场需求波动、优化资产效率并保障供应链韧性,双方将探索建立柔性化的产能共享与协作机制。通过共享生产资源、实现制造能力的弹性互补与高效利用。此举不仅有助于提升双方对市场需求的响应速度与交付稳定性,还能通过产能优化降低单位生产成本,增强整体运营灵活性与抗风险能力,共同构建更具韧性的价值链体系。”综上所述,振邦智能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振邦智能的确认并经核查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振邦智能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振邦智能出具的说明、承诺函,振邦智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11法律意见书形。经核查振邦智能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振邦智能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振邦智能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12法律意见书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广祺玖号

1.主体信息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祺玖号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404-405住所(住所申报,集群登记)注册资本15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5月23日营业期限2025年5月23日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经营范围(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祺玖号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BCA61,备案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广祺玖号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盈蓬”),登记编号为P1063917。

经核查广祺玖号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祺玖号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13法律意见书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广祺玖号的说明,广祺玖号的执行事务合伙及基金管理人广州盈蓬系广汽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资本”)全资子公司,广汽资本系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资料和广汽集团公开披露信息,广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资委”),广州市国资委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出资人权利,控制广汽集团控股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90%股权,并通过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汽集团54.02%股份。综上,广祺玖号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国资委。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广祺玖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广汽集团(股票代码:601238.SH、02238.HK)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广汽集团披露的《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广汽集团的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

况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550816006954.02%

2 HKSCC NOMINEES LIMITED 2810131291 27.56%

3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960305583.88%

4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39735531.41%

5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金资产财富管1407387351.38%

14法律意见书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理优选3号私募投资基金

6洪泽君1310000001.28%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722260520.71%

8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510846910.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9377585890.37%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

10272618710.2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资料,广汽集团总部位于广州市,是在A+H股整体上市的大型股份制汽车企业集团。目前拥有员工约10万人,《财富》世界500强排名

181名。主营业务涵盖研发、整车、零部件、能源及生态、国际化、商贸与出行、投资与金融等七大板块。2025年,广汽集团汽车累计产销量分别为174.44万辆和

172.15万辆。2025年1-9月,广汽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669.29亿元,归母净利润为

-43.12亿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广汽集团总资产达到2129.09亿元,净资产达到1164.29亿元。因此,广汽集团属于大型企业。广祺玖号系广汽集团全资子基金,属于大型企业广汽集团的下属企业。

此外,广祺玖号近年参与了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816.SH)、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112.SH)、大明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76.SH)、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656.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广汽集团(乙方1)、广祺玖号(乙方2,乙方1与乙方2合称“乙方”)

与发行人(甲方)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广汽集团已经形成了立足华南,辐射华北、华中、华东和环渤海地区的产业布局和以整车制造为中心,覆盖上游汽车与零部件的研发和下游的汽车服务与金融投资的产业链闭环,是国内产业链最为完整、产业布局最为优化的汽车集团。乙方将积极协调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传祺汽车有限公司等广汽集团成员企业,为甲方对接域控制器、钥匙、显示屏、BMS、

15法律意见书

雷达等汽车电子产品销售资源。未来在合法合规与同等条件下,广汽集团将推动下属主机厂的产品采购优先定点埃泰克及其下属主体,以实现共赢发展。

2、广汽集团从事汽车新产品、新技术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具体实施重大的研发工作。广汽集团将积极与甲方接洽,力争在汽车电子产品研发方面达成合作。

3、广汽集团主要业务分布于珠三角汽车产业集群区域内,可积极发挥其资

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广祺玖号拟尽合理商业努力帮助甲方今后在珠三角地区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更深入发展,并计划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供人才、技术、资金及场地保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4、广祺玖号作为广汽集团全资基金,依托广祺玖号在股权投资领域丰富的

合作资源,借助广汽集团所在地国资发展资源寻找珠三角地区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拟为甲方今后在珠三角地区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综上所述,广祺玖号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广祺玖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祺玖号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祺玖号出具的说明、承诺函,广祺玖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广祺玖号提供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广祺玖号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广祺玖号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6法律意见书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17法律意见书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上汽金控

1.主体信息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汽金控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89号 204-L室注册资本100500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06月06日营业期限2016年06年06日至2066年06年05日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中介),经营范围

数据处理,软件开发,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以上均除金融业务,除专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汽金控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股票代码:600104.SH)为上汽金控的控股股东,持有其100.00%股份。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汽集团63.71%股份。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控股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因此,上汽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汽金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18法律意见书

经查询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资料,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汽集团前十大股东明细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732400927963.71%

2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6794200005.91%

3跃进汽车集团有限公司4139191413.60%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011070193.49%

5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3497684543.04%

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85850000.86%

7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93006560.78%

8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877192980.7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

9788798850.69%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

10569839550.50%

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相关资料,上汽集团于1997年8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1997)41号文和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司(1997)104号文批准,由上汽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集团于1997年1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字(1997)500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

资股(A股)股票3.00亿股,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

码为600104,并于2011年实现整体上市。上汽集团作为国内规模领先的汽车上市公司,努力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正在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向为消费者提供移动出行服务与产品的综合供应商发展。目前,上汽集团主要业务包括

19法律意见书整车(含乘用车、商用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正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互联网汽车的商业化,并开展智能驾驶等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探索;零部件(含动力驱动系统、底盘系统、内外饰系统,以及电池、电驱、电力电子等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和智能产品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物流、汽车电商、出行服务、

节能和充电服务等移动出行服务业务;汽车相关金融、保险和投资业务;海外经营和国际商贸业务;并在产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积极布局。2025年上汽集团实现整车批售450.75万辆。2025年7月,上汽集团以2024年度合并报表872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名列《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第138位,第21次上榜。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汽集团总资产9424.50亿元,净资产3553.12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4689.90亿元,利润总额163.06亿元,归母净利润为81.01亿元。因此,上汽集团为大型企业。

上汽金控成立于2016年6月,战略定位为上汽集团产业金融投资运营平台和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平台。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汽金控总资产为317.29亿元,净资产为158.39亿元;2025年1-9月营业收入为9.37亿元,利润总额为7.74亿元,归母净利润为5.79亿元。上汽金控作为上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上汽金控近年参与了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816.SH)、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807.SH)、大明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76.SH)、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83.SH)、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70.SH)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上汽金控、上汽集团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主要如下:

“1、加强产业链赋能。埃泰克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行业领先的汽车电子智能化解决方案,具备丰富的汽车电子产品开发和产业化经验,是国内少数具备多功能域汽车电子产品开发能力的国产供应商之一。上汽集团作为国内头部汽车制造厂商,将通过上汽金控积极推动上汽集团及旗下生产制造企业与埃泰克开展产业链协同,重点围绕汽车电子、新能源与智能制造等方向,共同拓展产品应用与业务合作。同时,上汽集团产业金融投资广泛,覆盖新能源产业链、高

20法律意见书

端制造、数字化、智能化、半导体等领域,上汽金控也将致力于推动上汽集团产业金融已投企业与埃泰克产业协同,助力埃泰克融入新能源、机器人等智能制造应用场景。

2、加强研发领域合作。双方可积极开展汽车电子等相关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包括但不限于车身域、智能座舱域、智能驾驶域等环节,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缩短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解决行业痛点,共同推动国内汽车电子行业快速发展。

3、加强资本运作协同。为进一步强化产业协同,双方将加强股权层面的合作,最终形成紧密的股权合作纽带。上汽金控将利用自身行业资源,为埃泰克开展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并购和产业孵化提供资源和信息渠道对接,以期促进埃泰克外延式发展。”综上所述,上汽金控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上汽金控的确认并经核查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汽金控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说明、承诺函,上汽金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上汽金控提供的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上汽金控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汽金控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1法律意见书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长安投资

22法律意见书

1.主体信息

根据长安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安投资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长安汽车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19-11号101注

注册资本187601.349646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5月24日营业期限2016年5月24日至5000年1月1日

汽车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汽车出租);汽车及零配件的销售;

经营范围汽车售后服务;投资汽车产业;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投资咨询。

注1:根据长安投资最新的《公司章程》,长安投资的注册资本为124651.349646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安投资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根据长安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安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长安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股票代码:000625.SZ)持有长安投资 100%股权;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长安汽车14.23%股权,并通过辰致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汇富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长安汽车20.84%股权,合计持有长安汽车35.07%股权,为长安汽车的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控制关系,长安投资的控股股东为长安汽车,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安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23法律意见书

根据长安汽车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2025年9月30日,长安汽车前十大股东明细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辰致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78309014317.99%

2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注1141074715514.23%

3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562532574.60%

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4263629054.30%

5注中汇富通投资有限公司22804988322.83%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047535521.0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

7845050260.85%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

8610882170.62%

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交易型

9455849260.46%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

10392863290.40%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1:经国务院批准,长安汽车原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存续分立,分立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长安汽车1410747155股股份、辰致汽车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100%股权均分立至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11月3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长安汽车1410747155股股份已过户登记至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注2:截至2026年1月20日,中汇富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长安汽车股份数量为284668718股。

3.战略配售资格

24法律意见书

根据长安投资提供的相关资料,长安汽车中国汽车四大集团阵营企业,拥有

163年历史底蕴、44年造车积累,全球有21个制造基地、76个工厂,现有员工

超8万人,旗下包括包括阿维塔、深蓝汽车、长安启源、长安汽车、长安凯程等自主品牌,同时通过合营企业生产销售福特、马自达、江铃等品牌车型,产品覆盖乘用车、皮卡和轻型商用车市场。

2025年,长安汽车实现销量291.30万辆,同比增长8.54%。其中,自主品

牌实现销量246.82万辆,累计销量突破3000万辆;新能源汽车实现销量111.00万辆,同步增长51.10%。截至2025年9月30日,长安汽车总资产为1856.30亿元,净资产为788.00亿元;2025年1-9月,长安汽车实现营业收入1149.27亿元,利润总额25.00亿元,归母净利润为30.55亿元。因此,长安汽车属于大型企业。长安投资作为长安汽车全资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长安汽车、长安投资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三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在车身域控产品领域,依托埃泰克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与技术优势,长安汽车将与埃泰克深化在前、后域控制器产品的深度合作,重点推进集成无钥匙系统、空调、网关等核心部件的前域控制器,以及集成电动背门、蓝牙射频、天窗遮阳帘等功能模块的后域控制器的技术迭代与产品升级,共同提升产品性能与市场竞争力。

2、在智能钥匙产品领域,针对埃泰克智能钥匙总成技术状态稳定、成本优

势突出、模块化应用广泛的核心优势,长安汽车与埃泰克将拓展合作深度与广度,充分发挥其快速换标能力,全力支撑长安汽车海外项目的差异化需求,实现全球化市场布局下的产品适配与供应保障。

3、在智能驾驶域产品领域,针对埃泰克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摄像头、超声波雷达等产品技术状态稳定、成本优势突出、模块化应用广泛的核心优势,长安汽车与埃泰克将探索合作,充分发挥其快速换标能力,全力支撑长安汽车海外项目的差异化需求,实现全球化市场布局下的产品适配与供应保障。

4、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长安汽车与埃泰克定期召开会议,围绕联合开发

项目推进、产业链协同降本、新产品市场化应用、供应链动态保障及产业资本

25法律意见书

合作等核心议题,研讨制定可落地的实施方案与推进路径,确保合作事项高效落地。

5、共同开拓海外市场:经各方同意,将积极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协同对接海外渠道,拓展海外市场。”综上所述,长安汽车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长安投资的说明并经核查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安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安投资出具的说明、承诺函,长安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长安投资提供的2026年2月的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长安投资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安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26法律意见书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北汽安鹏科创基金

1.主体信息

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G座 349

27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29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04月29日营业期限2025年04月29日至2040年04月28日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AYR66,备案日期为2025年6月10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安鹏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10069。

经核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书面确认,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产投”)全资子

公司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份额比例为0.00345%;有限合伙人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北汽产投、北汽福田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应出资份额比例分别为

13.79310%、51.72069%、17.24138%、17.24138%。北汽产投系北汽集团全资子公司,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

基于上述控制关系,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28法律意见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汽车”,股票代码:600166.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福田汽车披露的《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福田汽车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股)

1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323386036240.84%

2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966264003.75%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595978582.02%

4常柴股份有限公司1445000001.83%

5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800000001.0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

6689385040.87%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诸城市义和车桥有限公司601200000.76%

8山东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509000000.6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9457739000.58%

-005L-CT001沪

10叶孝兆452535000.57%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汽车”,股票代码:01958.HK)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北京汽车披露的《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北京汽车的主要股东如下:

持股数量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股)

1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375879862246.90%

2首钢集团有限公司102874870712.83%

3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7658181829.55%

29法律意见书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相关资料,北汽集团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初创于1958年,总部位于北京,现已发展成长为产业链涵盖整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汽车服务贸易、综合出行服务、金融与投资等业务的大型企业集团,连续13年入围世界500强,位列2025年第201位、中国汽车企业第5位,旗下整车制造品牌包括北京汽车(股票代码:01958.HK)、福田汽车(股票代码:600166.SH)、

北汽蓝谷(股票代码:600733.SH)等。北汽集团2025年全年实现整车销量175.2万辆,自主品牌销量超百万辆,同比增长25%;新能源销量超39万辆,同比增长95%;出口销量超30万辆,同比增长26%。根据《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北汽集团总资产为3909.54亿元,净资产为

1185.38亿元;2025年1-6月,北汽集团实现收入1390.58亿元,归母净利润为3.20亿元。因此,北汽集团属于大型企业。北汽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北汽产投间接持有深圳安鹏100%股权,进而控制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并通过直接和间接合计享有北京安鹏科创基金超过80%以上合伙份额。因此,北京安鹏科创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北京安鹏科创基金近年参与了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816.SH)、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112.SH)、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667.SZ)、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807.SH)、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90.SH)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北汽集团(乙方)、北京安鹏科创基金(丙方)与发行人(甲方)签署

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各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一)技术研发与创新合作:北汽集团与埃泰克推动在车身域控制器、智能座舱域控制器、车载信息娱乐系统、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相关传

感器与控制器等方向开展联合技术研发、测试验证与平台共建。

(二)产品配套与供应链协同:北汽集团根据未来各车型项目推动与甲方的合作,积极为甲方对接相关资源,交流技术路线,各方积极推进在车身控制器、智能座舱、动力域及智能驾驶传感的合作。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方案、高品质产品及稳定的供货保障。

30法律意见书

(三)市场拓展与品牌联动:北汽集团与埃泰克探讨在市场推广、品牌活

动方面相互支持,共同打造行业标杆案例,提升双方在智能汽车领域的品牌影响力。

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和自

身商业安排的前提下,乙方、丙方同意:

1、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出现甲方业务领域相关项目需求时,乙方、丙方

将积极向甲方分享相关信息,为甲方对接域控制器、钥匙、显示屏、BMS、雷达等汽车电子产品销售资源;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丙方将积极推荐甲方作为合作伙伴,共同推进项

目的进展,甲方积极配合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的研发、生产及项目需求;

3、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丙方将推动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积极采购甲方

及其下属主体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给予甲方同等条件下优惠采购政策;

4、若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合作伙伴等与甲方上下游生态企业存在互补

合作的机会,乙方、丙方将主动向供应商及合作伙伴推荐并积极促成甲方与上述单位的业务合作。

在遵循商业合规及保密的前提下,如甲方与其他汽车厂商合作中就产品开发诞生新产品、新方案,可主动推荐给乙方、丙方,并积极促成与北汽集团及其推荐企业新业务合作洽淡与落地。”综上所述,北京安鹏科创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汽产投持有发行人股东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667%份额,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8.19%的股份,北汽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0.0956%的股份。

除此之外,经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确认,其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31法律意见书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说明、承诺函,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2025年年度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2法律意见书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东风资管

1.主体信息

根据东风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风资管的工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注册资本8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8日营业期限2011年11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资产经营管理;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土地开发及整理;国际经济、

技术合作;管理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售后服务;

经营范围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东风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风资管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33法律意见书

根据东风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风资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东风资管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风集团”)全资子公司,东风集团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控股。因此,东风资管的控股股东为东风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东风资管提供的相关资料,是以汽车制造、销售、服务和技术研发为主业的商业一类央企,前身是始建于1969年的第二汽车制造厂。东风集团产业链齐全、产品系列丰富,旗下自主品牌包括风神、奕派、岚图、猛士等,合资品牌包括东风日产、东风本田等,主要产品覆盖豪华、高档、中档和经济型各区隔,业务涵盖全系列商用车、乘用车、军车、新能源汽车、关键汽车总成和零部件、汽

车装备、出行服务、汽车金融等。截至2025年9月末,东风集团总资产为3550.32亿元,净资产为1755.59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944.18亿元,归母净利润为6.28亿元,故东风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东风资管是东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东风资管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东风资管近年参与了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02.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东风集团、东风资管(东风集团与东风资管合称“乙方”)与发行人(甲方)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一)产品供应合作乙方凭借在汽车生产规模与产业布局上的优势,将积极协调东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埃泰克开展汽车电子产品采购和产业链配套等方面的合作,致力于

34法律意见书

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发挥战略协同效应。乙方将积极协助甲方在原有的良好合作基础上,继续提升在东风集团汽车电子产品的合作规模,并协调内部资源,与甲方进行深度合作,以促进甲方市场占有率提升。乙方将积极协助推进埃泰克与东风集团下属公司如东风乘用车、岚图、东风商用车等业务板块进行对接,深度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拓展埃泰克与东风集团的业务配套合作水平。

乙方将积极协调东风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技术、成本和品质等满足的条件下,继续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将埃泰克作为汽车电子产品的意向供应商之一,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规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购埃泰克产品,以支持埃泰克发展,促进市场占有率提升。同时埃泰克将以最优的技术、成本和品质对东风集团及其下属主机厂供货,协助东风集团及其下属主机厂降低成本、提升品质及市场竞争力。

(二)技术和人才合作

乙方应充分发挥作为产业投资人的资源优势,搭建沟通、对接平台,帮助埃泰克对接东风集团相关技术及业务板块,加强技术及业务板块的交流、对接和合作。双方应主动开放自身能力和业务优势,分享所在行业最新的相关资讯信息,共同开展创新领域相关课题探索和研究。

乙方将积极协助推进埃泰克与东风集团研发总院开展合作,推进共同参与新项目的预研,埃泰克参与共同研发,提供相对应产品的技术支持。双方探讨在研发层面建立日常的互动机制和技术专家交流机制,共同讨论技术发展方向。

双方也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邀请行业专家、企业内部技术骨干等交流合作,内容涵盖前沿技术讲解、项目实战经验分享等,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人才。

(三)其他领域合作

双方应以互为对方提高业务收入、创造收益为目标,同时根据自身发展要求,结合自身能力,协商开展在相关领域的业务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四)合作方式与推进机制

35法律意见书

双方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双方高层会议以确定合作的方针,协调重大事项共同督促推进相关工作进程,具体合作项目将由双方另行签署具体协议。

双方建立协调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业务、技术合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综上所述,东风资管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风资管持有辕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辕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东风交银辕憬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1875%的份额并担任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而该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1.52%的股份。因此,东风资管间接持有发行人0.00285%的股份。

此外,东风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3.83%)持有东风交银辕憬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3125%的份额,因此,东风集团通过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0.4187%股份。

综上,东风集团通过东风资管及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0.42155%股份。

除上述关系外,东风资管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风资管出具的说明、承诺函,东风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东风资管提供的截至2025年12月的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东风资管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36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东风资管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37法律意见书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数量为44772665股,发行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00%。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954533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由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

3.参与规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要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承诺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0万元,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承诺认购金额上限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万元)

1兆易创新1000

2振邦智能2000

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广祺玖号4500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4上汽金控5000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长安投资8000

6北汽安鹏科创基金5000

38法律意见书

7东风资管4500

合计30000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本次共有7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8954533股,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4.配售条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关于战略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等资料,发行人选取战略配售对象的标准如下:

“1、产业关联与业务协同:公司致力于汽车电子领域的深耕发展,聚焦车身域控、智能座舱、动力域、智驾域等核心业务,本次战略配售对象优先从产业链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及存在业务协同的企业中选取,行业地位领先,享有良好市场声誉。

39法律意见书

2、经营规模与资金实力:本次战略配售对象优先选择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企业需满足一定的经营规模,资产总额稳健,盈利能力稳定,并需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3、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本次战略配售优先选择其主营业务与公

司所处汽车电子产业深耕、产业链延伸的发展方向有所契合的对象,能够在长期战略合作中与公司共享技术、资源、市场,确保在业务合作、技术研发、产品配套、市场拓展等方面合作共赢。”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且本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战略配售对象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40法律意见书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荐协议、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兆易创新、振邦智能、广祺玖号、上汽金控、长安投资、北汽安鹏科创基金、东风资管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41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公章)高树

经办律师:

黄俊伟周怡萱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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