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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中伦-华勤技术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20260322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或“公司”)与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华勤技术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勤技术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华勤技术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勤技术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

2法律意见书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勤技术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12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12月13日,公司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等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等进行公示,并于2023年12月19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2023年12月3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年1月5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4年1月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1月8日,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3法律意见书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六)2024年7月1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七)2025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

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八)2026年3月2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4法律意见书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4年2月

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2026年2月6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202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出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1、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2026]第 ZA10283 号):

不低于21%;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于21%。100.89%;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

5法律意见书

*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在计49.78%。

算本次激励计划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是否达标时,剔除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已达成。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仍在职的125名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激励对象中,98名激励对象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核结果确定: “S”或“A”,当期个人层面解考核评级 S A C D 除限售比例为 100%;2 名激励个人层面对象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

解除限售 为“C”,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100% 50% 0比例售比例为50%;25名激励对象因降职,公司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应的标准调整其获授股数及可

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解锁比例并回购其调减部分。

划解除限售数量。

注:根据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目前在职激励对象共125人,均满足本期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以及组织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21805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90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6法律意见书

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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